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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检测公司被罚24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2-06-30 10:15:35    文字:【】【】【
摘要: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南京中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近日因使用OBD作弊设备使车辆通过检验,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整。


南京中菱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于2022年5月2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告(2022) 19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准备检验的苏A2●3P车辆OBD检验接口处插入不明转接设备。经查,该设备为OBD检验作弊器,车辆检验中若故障灯亮起,插入该作弊设备就可以通过OBD检验环节。经调查,该OBD作弊器设备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于2021年4月份通过网上购买,花费约480元,三名工作人员(冯某某、邓某、卢某某)使用过该作弊设备,通过该作弊设备先后完成10台车辆的OBD检验。你公司的行为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8.2.4 “对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车辆,如果OBD检验不合格,也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 -2018) 8.2.3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车,以及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车,如果OBD检查不合格时,也判定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规定,存在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


另查,你公司共收取上述10台车辆环保检验费用人民币8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现场照片(视频)

6、行政相对人情况说明

7、行政相对人整改报告

8、检验发票

9、冯某某讯问笔录

10、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讯问笔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陈述申辩表示:事件发生后,违规操作工作人员被立刻停职并进行教育,全站人员也进行学习培训,检测站停站两天进行整改、倒查和举一反三:主要负责人每日对所有检测设备仪器进行校准检查、划分责任;对全站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深刻吸取教训,今后严格按规范标准开展工作,杜绝再次发生。公司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求减轻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对你公司关于整改情况的陈述理由予以采纳,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结合整改情况,酌情降低处罚款金额。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元整(¥8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南京市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 南京市罚没收入专户;帐号: 03340105901011887018;开户行:市农行)。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南京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江苏省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E座1626室;邮编: 210019) 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来源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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