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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出新规定了!哪些企业需要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如何通过审核呢?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10-24 21:14:30    文字:【】【】【
摘要:近日,环境生态部与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很多朋友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是很熟悉,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文章导读

近日,环境生态部与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很多朋友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是很熟悉,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在新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

要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要把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主要内容纳入本地区节能降耗、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中,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整体评估。


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来信: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

回复: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环发〔2005〕151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的规定制定,至今已发布15年。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进行了修订;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同时废止《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

由于环发〔2005〕151号文的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均已修订或废止,建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文件为准。


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内容


01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


0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03

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04

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05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06

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07

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


08

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材料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谁来做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基本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


核实清洁生产绩效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


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确定清洁生产水平

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

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文章导读

近日,环境生态部与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有很多朋友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不是很熟悉,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在新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各省级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部门:

要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作为当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各地也可根据当地行业实际情况适当补充),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并组织抓好落实。

要把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主要内容纳入本地区节能降耗、污染防治等行动计划中,加大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开展清洁生产水平和绩效整体评估。


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来信: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

回复: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环发〔2005〕151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的规定制定,至今已发布15年。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进行了修订;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同时废止《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

由于环发〔2005〕151号文的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均已修订或废止,建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文件为准。


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规定: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二类,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第三类,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

第四类,《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第五类,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内容


01

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真实,方法是否合理。


02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是否能如实客观反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基本情况等。


03

对企业污染物产生水平、排放浓度和总量,能耗、物耗水平,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情况是否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04

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的选择是否反映了能源、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污染物排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05

清洁生产目标设置是否合理、科学、规范;企业清洁生产管理水平是否得到改善。


06

提出的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是否科学、有效,可行性是否论证全面,选定的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能支撑清洁生产目标的实现。


07

对“双超”和“高耗能”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能否使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


08

对“双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效果进行论证,说明其能否替代或削减其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放。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材料


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将验收材料提交至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主要包括: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
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前、后企业自行监测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的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等监测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谁来做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企业基本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技术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完成情况及环境、经济效益汇总;
清洁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及所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内容


核实清洁生产绩效

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对是否实现清洁生产审核时设定的预期污染物减排目标和节能目标,是否落实有毒有害物质减量、减排指标进行评估;


查证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际运行效果及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前后的环境、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确定清洁生产水平

已经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利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

未发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行业,可以参照行业统计数据评定企业在行业内的清洁生产水平定位或根据企业近三年历史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说明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改进情况。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存在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


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企业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规定限额的;
企业不符合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产业政策要求;
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水平(国内清洁生产一般水平)或同行业基本水平的;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开始至验收期间,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未完成限期整改任务;
其他地方规定的相关否定内容。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不合格怎么办


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验收“合格”与“不合格”企业名单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或在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求其重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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