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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关于叉车租赁使用单位的监管难点和思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0-12-28 17:46:54    文字:【】【】【
摘要: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对常熟市某板材制造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空地内划分了一块占地约2万平方米的区域,开展对外租赁。经检查人员现场清点发现有23台叉车在此穿梭。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市场监管局检查人员对常熟市某板材制造公司进行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厂区空地内划分了一块占地约2万平方米的区域,开展对外租赁。经检查人员现场清点发现有23台叉车在此穿梭。租赁方负责人称,该区域内部分点位是由租赁方转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全部23台叉车设备中仅4台为租赁方购买并使用,其余19台设备均为转租单位购入或向外地其他公司出租。检查人员现场召集所有叉车实际使用单位,要求提供所用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部分单位无法提供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租赁使用协议等。检查人员现场责令设备停用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与其他类型的特种设备不同的是,叉车因其流动性、能够短距离行驶、操作地点不固定的特点,大大增加了在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逃避监管的可能性。尤其是部分规模不大、使用频次低、人员配备明显不足的使用单位,为了节约使用成本,常常采取从其他单位租赁叉车使用的方法。这些叉车短期租赁单位对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人员管理方面的意识存在欠缺,无法真正落实特种设备使用主体责任,也为我们检查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现场检查时造成了一定困难。




主要问题


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脱节,导致叉车处于超期未检状态。根据《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规定,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因此部分叉车产权单位在对外出租设备时,虽设备尚处于检验有效期内,但是使用单位因为管理制度未落实、管理人员缺失等客观因素,导致“只管用,不管检”的情况,进而在检查时,发现提供的检验报告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设备处于超期未检状态,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况。

原始资料移交不到位,叉车存在私自改造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于租赁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完备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造成设备出厂资料缺失、检验合格报告超期、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不全等情况。更有部分产权单位购买了“三无”叉车,通过篡改发动机铭牌、车架号、设备铭牌,使之与出厂资料不一致,导致在检验时无法通过,为使用单位带来安全隐患及行政处罚的风险。

使用单位操作人员流动性大,无法固定到专人管理。叉车的流动性还体现在作业人员的高流动性上。叉车设备需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因此对使用单位的用人和管理能力方面提出了要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叉车使用安全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叉车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叉车作业人员实施,全面检查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但是实际上许多叉车作业人员都是短期为使用单位提供服务的,因此人员难管、难约束的情况时有发生,更遑论要求其履行按月对叉车进行维修保养等职责。

职权划分不清,难以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在叉车租赁时,大多数产权单位都会和使用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好租赁时间、金额、使用风险等。但是笔者在检查中发现,实际操作中许多使用单位并未能履行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许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推脱责任,抱有逃避监管、不担责任的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短期租赁设备,并不是设备产权所有人,无需对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对策和建议


一是在为租赁叉车办理使用登记及检验时,行政窗口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需要做好使用单位的情况分类,在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上增加产权单位的信息、使用单位具体联系方式等内容,从而帮助检查人员在现场查看相关资料时,能够及时区分单位类型,并且能够及时联系设备产权单位,核对实际情况。登记窗口需要强化特种设备准入准出登记管理,对于脱离监管辖区的设备要建立独立的明细清单,办理设备过户时做好过户单位信息归集 ;对于新迁入监管辖区的设备要追本溯源、及时沟通。每月由上级科室对迁入迁出设备进行随机抽取核实使用情况及设备使用登记、检验手续办理情况,做到严把入口,谨慎操作,从设备租赁准入门槛方面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监管单位要推动辖区网格化管理,促成安监、综合执法、道路交通等多部门联动,快速摸清辖区叉车使用情况、排查设备底数。成立管理辖区叉车整治专职委员会,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叉车设备的检验、使用环节负责,总把区域内叉车设备使用安全关,各成员单位明确分工,对非固定区域停放的租赁叉车、路面行驶的作业叉车、村镇道路隐蔽位置的流动叉车采取定点收容。监管人员要建立特种设备租赁单位使用档案,梳理出租赁单位使用名单并及时建档。要打通区域壁垒,尽快实现地区间的数据共享,让监管人员能够查询其他城市登记在册的设备情况,真正做到大数据监管。

三是租赁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一台一档、管理台账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强化租赁设备的台账资料建立及管理。监管单位要定期组织辖区内叉车租赁单位、租赁叉车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明确各单位管理责任和落实主体责任措施。建立区域租赁单位和使用单位红黑榜单,筛选一批安全管理到位、台账建立完善、有定期人员培训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邀请其他单位到红榜单位开展实地参观和教学。进一步规范好各单位台账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促使各单位自行对即将到期设备、超期设备进行自查自纠,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

四是要督促租赁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明确叉车日常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使用租赁设备、对外租赁设备达到5台及以上的单位必须制定对应的叉车安全管理手册,各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单位实际生产负责人出任并在取得特种设备叉车安全管理员证后持证上岗。叉车作业人员应实行定岗制要求,由使用单位出具聘用任命书,一台叉车对应一个作业人员,由该作业人员对叉车操作安全、日常维修保养、定点停放位置、叉车钥匙管理、设备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及使用登记标志的张贴和更换等工作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各使用单位定期对作业人员采取集中培训,宣贯使用和维保知识。要与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对于因工作变动导致叉车无人操作管理的情况,由安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钥匙及设备,做好人员交接后,应重新任命作业人员,确保人员到岗到职,将操作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郭锴

原文刊载于《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202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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